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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300498):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温氏股份(300498):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温氏股份(300498):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图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LONG8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9,921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665,393万股的2.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19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1.36%;预留1,7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6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R9及以上干部;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重要贡献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2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会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公司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在满足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应当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并完成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并完成授予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于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由本公司转让或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指自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监管指南第 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第一条 为践行新时期“精诚合作,齐创美满生活”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完善实现途径和手段,健全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干部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并不断完善股东、经营层和执行层利益均衡机制;

  (二)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三)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四)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五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第八条 公司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3.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于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披露该等激励对象相关信息。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并完成授予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第十三条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且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召开前,由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本计划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温氏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921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665,393万股的2.99%。其中,首次授予18,199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91.3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74%;预留1,72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64%,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二)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三)上述股本总额均指本计划公告前1交易日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四)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于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应为交易日,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应当于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并完成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并完成授予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设置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46元/股,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3.59元的50%,为每股6.79元;(二)本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3.88元的50%,为每股6.94元;(三)本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3.50元的50%,为每股6.75元;(四)本计划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4.91元的50%,为每股7.46元。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会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公司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三个归属期分别对应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二个归属期分别对应考核年度为2027年度、2028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不能在当年9月30日前确定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预留权益不能以当年作为考核年度。

  注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注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或同行业对标企业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配股、债转股等事项影响净资产变动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当期公司层面归属总量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剩余未归属部分作废失效;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内的工作情况和绩效结果进行专项评分,董事会依照激励对象的该专项评分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核心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效率及股东投资回报水平,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高度契合,考核标准兼具合理性与挑战性,可有效调动核心团队的干事积极性。

  同时,公司将净资产收益率与同行业对标企业进行横向对比,有助于剔除行业周期波动、宏观环境等外部不可控因素的干扰,客观区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成效与行业景气度带来的业绩波动,从而树立以市场竞争优势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此外,公司还设置了阶梯式分层业绩目标,匹配差异化的归属比例,在激励计划落地可行性与长效激励有效性之间取得平衡,严格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市场化原则。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具备标准化、可审计、可量化的特点,并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综合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的个人工作情况和绩效结果进行专项评分,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0 1

  价;P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对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6年8月5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3.59元/股(2026年8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三)历史波动率:20.93%、23.12%、22.33%(中证畜牧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对应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1624%、1.2617%、1.2809%(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0(本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权益授予价格的,预期股息率为0)。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8月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全部权益,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预计,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预计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审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及摘要,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由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本激励计划在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2/3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二)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发表核实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应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后的60日内授出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对象;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并完成授予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LONG8股份有限公司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取消归属,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归属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归属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归属。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归属,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八)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按本计划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一)激励对象升职或平级调动时,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适用本计划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个人业绩条件。

  (二)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不再适用本计划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个人业绩条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个人归属比例。

  (三)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归属,且其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不再适用本计划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个人业绩条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个人归属比例。

  (四)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时,可视情况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归属,且其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不再适用本计划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个人业绩条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个人归属比例。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该激励对象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原因被公司辞退,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归属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五)激励对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六)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七)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十)激励对象将所获授且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其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一)激励对象降职的。

  (一)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向公司返还其已获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第四十五条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四)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限制性股票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和失效的情况。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产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